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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李某某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23岁。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建学

审判员余方志

审判员袁冠英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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