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23岁。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建学
审判员余方志
审判员袁冠英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