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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邢某某民间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王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职业同上。

被告邢某某(又名邢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邢某某民间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称:2008年,被告在修建房屋时向我们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

被告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在修建房屋时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邢某某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邢某某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370元,收取185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谢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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