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山、靳国茂、张增方、张占通、陈中亮、李怀玉、李生阳、卢登实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X乡政府、陕县交通局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