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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乙与张某甲自愿离婚。

二、张某甲于2009年9月23日前返还张某乙彩礼款1万元,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嫁妆餐桌1个,被柜1个及被柜内物品。

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80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张运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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