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乙与张某甲自愿离婚。
二、张某甲于2009年9月23日前返还张某乙彩礼款1万元,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嫁妆餐桌1个,被柜1个及被柜内物品。
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80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张运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