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汝城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乡乡长。
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汝城县X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朱某某于同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马桥乡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于2008年11月27日再次受理原告要求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胜
审判员朱某德
审判员蒋柏梅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黄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