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县XXX镇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所在地:XXX县XXX镇XXX村。
负责人XXX,系该村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XXX县XXX镇XXX村围里X号。
被告X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X政府),所在地: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县委督查室主任科员。
第三人XXX县XXX林场(以下简称XXX林场),所在地:XXX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林场副场长。
原告XXX村委会不服被告XXX政府作出的XXX[2008]X号《关于XXX镇XXX村与XXX林场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X政府因其作出的决定对争议林木未确权,故作出XXX[2009]X号决定,撤销了《关于XXX镇XXX村与XXX林场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为促使被告尽快做出明确结论,解决林权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褚铁莉
代理审判员蒋天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聪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