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x区xx路xxx号x栋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x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钧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xxx卫浴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原告向两被告供应花洒等卫浴产品,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
被告xx超市有限公司辩称,经对帐,截止2010年10月12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267,919.50元(已扣除帐扣),该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超市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日前给付原告xxx卫浴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付款至原告如下账户,户名:xxx市xxx卫浴有限公司,开户行:xxx市xx银行xx支行,帐号:x);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钧铭
书记员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