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制品厂,住所地xx市x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xxx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制品厂与被告xxx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超市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xxx制品厂样品款人民币101万元;
二、原告xxx制品厂与被告xxx超市有限公司在被告所有关联公司及门店就货款、样品、库存等再无任何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90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45元,由原告xxx制品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