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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某某与肖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长太,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牛某某为与肖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长太,被上诉人肖某乙、委托代理人赵百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6月30日,肖某潮、牛某某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柳特牌货车一辆,并签订购车协议书,约定肖某乙出资x元,牛某某出资x元,车辆的加固费各半负担,开始运营时车辆过户到牛某某名下,手续及保险费由牛某某保管,运营费用及利润日清月结,付完全部车款后,优先归还牛某某多出资的x元,之后利润均分。车辆购买后以牛某某的名义挂靠在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06年3月,肖某乙在黄某军、邵青珍申请执行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被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拘留措施,2006年3月16日,牛某某在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肖某乙共同签下执行笔录,内容是由牛某某代肖某乙偿还执行款x元后,肖某乙在共有车辆豫x上的股份全部归牛某某所有,牛某某同时签订担保书保证按期代肖某乙履行x元。营运中牛某某未经肖某乙同意将车辆交易与他人。肖某潮于2008年4月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牛某某的合伙关系,并判令牛某某返还买车款及经济损失1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牛某某拒不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供车辆交易情况,2008年12月13日肖某乙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车的相关交易信息,经查明,该车于2007年11月26日以x元的价格交易至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

原审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处理共有财产行为显属不当。购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牛某某认为协议书未真正履行,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从牛某某提交的执行笔录内容均可以反映牛某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牛某某在庭审时拒不提供本案重要证据即其私自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肖某潮依法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从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反映车辆的实际交易价格为x元。牛某某认为其在渑池法院执行局的笔录及担保书已经证明肖某乙将共有车辆的股份转让于己,理由不充分。此笔录中肖某乙仅以x元代为履行执行款的条件,将实际共有交易价格为x元的货车全部共有股份转让与牛某某显失公正,且牛某某未向法院提交代为履行执行款的相关证据,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牛某某私自转让共有车辆后将本应属于肖某潮的应得的合法收益据为己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肖某潮在诉讼中要求的相关经济损失,应当自牛某某私自处理共有车辆,将其转让与许昌万里汽车运输公司之日起即2007年11月26日次日起算。经调解无效,于2009年6月2日判决:一、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某乙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肖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肖某乙负担1650元,被告牛某某负担1650元。

宣判后,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双方合伙购买的车辆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渑池县人民法院扣押,在执行阶段,双方协商由上诉人代肖某潮支付x元,车辆归上诉人所有。原审判决明显不公,请求撤销。

二审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肖某潮、牛某某协商共同出资合伙购买车辆,并签订购车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对双方的出资比例、营运方式、利润分配等均作了约定,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牛某某认为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该协议依法应予保护。牛某某私自转让共有车辆,行为明显不当,其应将肖某潮在该车辆中的股份予以返还,因牛某某拒不提供其私自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材料,原审法院依据肖某潮的申请调取的车辆的实际交易价格为x元的证据应予认定。牛某某认为其在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他案时替肖某潮担保偿还x元后,肖某乙将共有车辆的股份转让于己的理由不充分,首先肖某乙仅以x元代为履行执行款的条件,将实际共有交易价格为x元的货车全部共有股份转让与牛某某显失公正,其次牛某某未提交代为实际履行执行款的相关证据,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牛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牛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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