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淅江省青田县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胡军,长沙市X区正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兴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xx诉称,2009年7月27日,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王xx人民币248000元,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还。要求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80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
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因暂无偿还能力,只能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王xx人民币248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和利息。王xx找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80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xx人民币248000元,原告王xx放弃要求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沅江市绿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兴武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