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郑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在2003年10月25日结婚,婚后生两子。被告好逸恶劳,家中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靠我微薄收入,难以为继。与被告没有感情,整日争吵,近年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次子郑某泽由我抚养,我的婚前财产归我,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若说我们没有感情,怎么能有两个孩子。谁敢说两口子不吵架,但一吵架就闹离婚的就只有我们这一家了。她也得认识到自己的不对,才能过好一家。说我好逸恶劳,家中近四千斤小麦不会自己跑回家中。在电厂上班挣的钱积成整数存好交与她。她是挣钱了,可天下女人会挣钱的多了。爱慕虚荣,攀比嫌男人挣的钱少,此理由属无理取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在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9月28日生长子郑某文,2008年农历4月18日生次子郑某泽。2010年2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海信25寸彩电一台,TCL洗衣机一台,棉被8床。婚后共同财产有:电动自行车一辆,海尔21寸彩电一台,出资2100元与他人合伙购买手扶拖拉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告保管的存折一张为6000元,一张为x元,原告保管的存折四张计x元(以被告名义的3张,以被告父母名义一张,密码由被告设定)。
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包容和担当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本案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原因,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反目,继尔分居,被告虽未尽到家庭责任,但组建家庭不易,况且已有两个男孩,如离异,显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了家庭的和谐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增强理解,摈弃嫌隙,维系家庭和睦。
综上,原告起诉并非不无道理,由于被告原因,致原告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丧失信心,其心情可以理解。但为了家庭的和谐及孩子的成长,仍应以包容的态度经营家庭,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甫周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