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洲公司)社会保险费缴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女,成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冠军,河南安多(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彦,河南南云(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洲公司)为社会保险费缴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被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聘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分配在该公司成型车间支柱组工作,原告经常加班和从事繁重劳动,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各项女工福利项目。2008年9月29日晚7时左右,原告在工作场地受伤,被送到新安县中医院治疗,被告不但不支付养伤期间工资,而且不承担医疗费。被告不交社保又不承担其不交社保而造成的后果责任,更不支付我看病养伤期间的工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自2008年2月2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它应当办理的各项职工福利等1万元,支付原告看病养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等3万元。

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应当先仲裁后诉讼,也就是仲裁前置程序。关于工伤赔偿纠纷问题,我们对新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向贵院另案起诉,现正在审理之中。对于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该案应与另一案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于2008年2月28日被闻洲公司招聘到其单位工作,2008年9月29日,杨某某在被告成型车间受伤。2009年6月22日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2009年9月21日,新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杨某某的工伤赔偿作出新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后被告闻洲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我院起诉,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告在上班期间月平均工资约600元左右,被告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供用工合同,原告工资及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等个人档案资料。2010年元月份,原告就社会保险问题向新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原告申请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2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原告受伤后于2008年9月30日入住新安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下段骨折,左第五掌骨骨折、左肘关节、左手软组织挫裂伤,行骨折清创复位内固定术,2008年10月16日出院,医嘱一月复查一次,3月后视情况拔除钢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享有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被告应按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等保险费用;关于原告所诉工资及医疗费问题,因被告对仲裁不服已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故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杨某某办理缴纳自2008年2月21日至2009年9月2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规费,数额以新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数据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文东

审判员陈赣

审判员张通子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闫利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