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康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康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康某诉被告康某、康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康某、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康某于1998年2月死亡,母亲刘某于1978年2月死亡。康某与刘某共生有二子二女,即原、被告3人及康某,康某于童年幺折。现父亲留有老平房2间。为明确房屋权属,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另,康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两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为某镇)某村某丘(某)地号上、占地面积为39平方米的平房2间房屋产权归原告康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