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辰溪县公安局民警,中专文化,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1996年7月8日因徇私舞弊被(略)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辰溪县公安局协警,中专文化,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9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辰溪县公安局协警,中专文化,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9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米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略)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