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沈惠,(略)所(略)。
申请人马某某请求确认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某称,2009年3月6日其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在大地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名,因此该投保单上约定的仲裁协议应为无效,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大地保险公司辩称,投保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据,它只是投保人发出的希望订立保险合同的邀约,保险单才是双方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保险单中以“重要提示”告知了申请人若对保险条款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申请人马某某并未提出异议,故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在被申请人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等险种,其保险代理人为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并代为签名,该投保单上确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大地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注明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并且以重要提示方式告知“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投保单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邀约,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据,保险单才系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要求,同意承保的保险凭证,本案所涉保险投保单上虽然不是马某某的亲笔签名,但马某某在收到保险单后,并未就相关的保险条款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单上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有效,马某某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江一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