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XX在上海火车站公交104路终点站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他人兜售面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假发票一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随身携带黑色牛津拎包内所装的60余份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上海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旅馆业(招待所)统一发票亦被查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纪XX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发票照片;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犯罪未遂,可予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黑色牛津拎包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