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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等3人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经预谋后至本区X镇X路,采用抛物诈骗的方式诱骗出被害人秦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及密码后,至本市青浦区X镇邮政支局冒领人民币16,600元并予以瓜分。

2010年1月27日侦查机关经工作,在本市闵行区将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账号查明细,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SIM卡一张,予以没收。

五、责令被告人田某、陈某、陈某某向被害人秦某退赔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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