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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荣昌县广顺镇红星二井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住所地:(略)。

负责人李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光,(略)(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x,l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略)(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贺志敏,(略)(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09)荣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属于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具备了用工主体资格。张某某系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09年5月1日,张某某在井下作业中摔倒致头、面部、左眼、腰部、胸12椎体骨折等多处受伤。当日到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诊断住院治疗至6月3日出院。张某某住院期间,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支付了张某某现金660元。2009年6月2日,荣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荣劳社伤险认决宇(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09年5月1日,张某某在井下作业中受伤属于因工负伤。2009年6月28日,张某某向荣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张某某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009年8月3日,荣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荣劳鉴初字(2009)X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无护理程度依赖”。2009年9月4日,张某某向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待遇赔偿金x元。2009年10月26日,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荣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支付给张某某工伤待遇赔偿金x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的诉讼请求;二、由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赔偿给张某某下列工伤伤保险待遇:1、生活补助费l5元×70%×34天=357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30元×33天=99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2387元/月×4个月=9548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87元/月×8个月=x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9元/月×4个月=x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9元/月×9个月+x元。以上合计金额x元,品迭已支付的660元,余额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l0日内履行完毕。三、解除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与张某某之间工伤保险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减半收取5元,由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x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荣昌县X镇红星二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仕琼

审判员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倪洪杰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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