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廖某。
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某燕。婚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原告于2011年4月8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提出离婚,被告廖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某燕由原告抚养教育,不需被告负担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东林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黄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