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被告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和好,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刘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