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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被告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和好,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刘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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