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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被告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于某某(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某与于某离婚;

二、本市某室房屋2/3产权份额归沈某所有,沈某于2010年9月14日前给付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000元;

三、现在沈某名下的股票、股票资金、基金及银行存款归沈某所有,现在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归于某所有;

四、本市某室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沈某所有;

五、沈某居住本市某室,于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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