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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茹诉被告张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上海银盛(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

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被告张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向范某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到年底一起归还”。届期,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的金额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人民币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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