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德市X区城北武陵大道金鹏大厦X单元X楼X号。
被执行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经商,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杜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有福田轻卡油罐车一辆,油罐三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某被执行人杜某的福田轻卡油罐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杜某油罐三个,在查封期间责令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吴苑子
执行员范来清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母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