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蒋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略)。

被告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虚静,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地址:邵阳县X镇X街。

负责人张某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蒋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邓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苏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