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略)。
被告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虚静,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地址:邵阳县X镇X街。
负责人张某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蒋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邓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