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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建阳市X乡X街,暂住本区X路。因本案于2010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租用了本区X路X弄X号房屋,无证经营网吧。为招揽生意谋取利益,被告人周某在网吧服务器上放置了136个电影视频文件,通过共享文件,供网吧内顾某浏览观看,经鉴定,该136个视频文件中有107个系淫秽视频。

2010年6月11日13时45分许,民警在检查该网吧时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程某、赵某、顾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电脑截屏图、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无证经营网吧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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