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张X。

原告陈X为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独任审判。2010年6月18日,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在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常为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沉迷于赌博且随便交友,经多次劝说仍屡教不改,致夫妻矛盾加深。2006年7月2日被告以外出做生意为由离家后杳无音信,为此原告于2007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至今,被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XX,同年1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争吵,后因原告不满被告参与赌博及随意交友等,双方矛盾加剧。2006年7月被告离家后去向不明,故原告于2007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准许。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决无和好可能,故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来,被告长期离家在外,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不尽家庭责任与义务,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X与被告张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超平

审判员徐琼花

代理审判员史海鹰

书记员赵竞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