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撤回起诉,并以此为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