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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撤回起诉,并以此为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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