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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华金栓,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金栓、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199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1月13日生一女孩李某某。由于被告和原告结婚系再婚,被告此前有一儿子李某伟,现年22岁。由于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合,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务琐事打架生气,多次对原告以暴力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全部属实,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太小,且不到离婚的程度。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且有一子李某伟,现已成家,双方于199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1月13日生女儿李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双方再次生气后,原告便回娘家不归。后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有:建盖北屋平房三间,东屋平房一间,购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嘉陵70摩托一辆。原告放弃对该财产的享有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身份证明、书证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系再婚,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儿刚满周岁,未过哺乳期,依法应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女儿,独自承担抚养费,并同时放弃对共同财产的享有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有探望其女的权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四、婚后债务谁借谁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岳俊琦

审判员张会利

审判员李某环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韩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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