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王卫与黄某娅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男。

原告杨a与被告黄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a及其委托代理人王a、李a,被告黄a及其委托代理人张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a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b。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在被告生育孩子的几年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特别是自2005年后,被告不再与原告同床,分居已经近6年。同时,被告常常邀请自己的姐妹同住,至今已有4人之多。原告起初为了孩子考虑,不想因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孩子,但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儿子杨b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9,216元。

被告黄a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从认识、相识有相当长的过程才步入婚姻殿堂,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进入原告家庭的时候,原告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通过被告十年的付出,家庭刚刚步入小康,原告家中因动迁分得了四套房屋,现在原告要求离婚可能有其他目的,并非因为感情原因。小孩才九岁,原、被告若离婚将对其造成不良的影响。被告在外忙于打工可能忽视了对原告的关怀,被告得知原告起诉离婚后也做了反省,明白感情来之不易,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的可能,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b。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