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
被告宋X。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诉被告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委托被告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同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元。后出国劳务未成。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原告3,000元,余款4,500元及原告为办护照化用的200元,共计4,700元未予归还。2010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700元,并约定于2010年5月31日归还。因被告至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X于2010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高X借款人民币4,700元;
二、原告高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