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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与乔某某、周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系该处华泰恒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被上诉人孙某某之妻。

上诉人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周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某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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