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诉葛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合伙建蔬菜大棚,原告出资五万元,其中3万元为信用社贷款,2万元为个人出资,后双方于2007年5月协议散伙,被告同意偿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归还原告2万元,共计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之后被告给原告2万元,但至今未按约定偿还信用社贷款3万元及利息。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6年8月11日贷款x及利息,2006年10月13日贷款x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葛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于2006年8月11日从铜冶信用社贷款2万元,2006年10月13日贷款1万元,个人出资2万元,共5万元,于被告葛某某合伙建蔬菜大棚,后双方于2007年5月27日协议散伙,并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吴某某退出所有股份,贷款到期归还本人,从此与鲁仙蔬菜大棚无任何关系,退出股金连贷款叁万元共计伍万元。两人同意后签字画押生效,2007年8月11日贰万归还原告吴某某,2007年10月1日壹万归还原告吴某某,该协议有原告吴某某和被告葛某某的签名和手印,落款日期为2007年5月27日。该款被告葛某某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吴某某提供的协议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和被告葛某某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葛某某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应从欠款到期之日第二天开始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1、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8月1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2项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刘长治

人民陪审员张海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怀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