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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咏梅,北京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X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X楼。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8)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车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x.87元,补偿入户门维修费800元;

二、车某某从2008年5月1日起向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2008年5月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由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缴。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421元,由长沙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给付,限于本调解书签收后15天之内给付清结。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应江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刘英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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