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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加工承揽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加工承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晓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建立起了印刷业务关系,截止2007年2月14日,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印刷费x元,2010年1月29日被告王某某书面承诺于当年4月份给付,但被告却违背诚信迟迟不予清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印刷费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王某某是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但是欠条上的钱已全部付清,被告已不欠原告印刷费。事实是原告还扣押被告一批货物未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王某某时常委托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承印一些印刷品,业务往来期间原、被告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印刷业务关系。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2月14日给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总数壹万叁仟伍佰柒拾元,欠x元。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条后,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经常向其催要,被告王某某又于2010年元月29日给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出具手续,内容为:“2010年4月份付款(07年2月14日欠数)”。现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某拖欠x元印刷费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手续两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未按其承诺清付拖欠的x元印刷费,是造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故此其应当承担清偿之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其已将欠款清付给原告的理由,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彬)欠原告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印刷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晓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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