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2009年7月24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雪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擎
审判员荆向丽
审判员王卫霞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