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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刘某某,女,2009年7月24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雪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擎

审判员荆向丽

审判员王卫霞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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