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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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