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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无锡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59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日报社,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无锡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无锡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嘉华苑公司对其制作的《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无锡日报》2001年11月26日第A3版所作的“永德苑”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FL1-008,侵害了嘉华苑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无锡日报社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无锡日报社辨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锡日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无义务对广告内容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审查,不应承担嘉华苑公司诉称的侵权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无锡日报社在本调解书生效之起十五日内给付嘉华苑公司2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嘉华苑公司、无锡日报社各半负担。

三、嘉华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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