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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丽群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名张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动辄殴打原告,在精神上折磨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根本无法沟通和交流。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张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8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恋爱期间及婚初确实偶有争吵、打架。但2009年12月到2010年1月期间,被告并不是天天打原告,但折磨原告的行为确实存在,比如把原告的眼皮扒开,把她的头搬过来,主要原因是原告自2008年开始和异性网友经常打电话、见面。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对,肯定伤害夫妻感情,被告对之前因其举动、行为对原告造成精神上、心灵上的折磨表示道歉,从被告内心来说是想维持这个家庭,被告愿意当庭保证:1、今后坚决杜某殴打原告的恶习;2、由于被告本身脾气比较暴躁,在今后会尽量克制自己,改正脾气暴躁的缺点;3、今后一如既往地尽到家庭责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也希望原告能坦诚地告诉被告的缺点,被告愿意改正。被告愿意付出自己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自行相识恋爱,199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名张某。恋爱期间及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起,因原告与异性网友频繁电话联系及见面,致双方产生争执,争执中被告有殴打原告及采取故意纠缠等不当方法,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原告频繁与网友电话联系及见面,致使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作为原告在社会交往及交友过程中应坚守道德规范及法律、法规,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避免发生容易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正确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误解和隔阂。而被告更应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取得原告的谅解,与原告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原、被告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由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丽群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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