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邱某等诉邱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邱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邱某,女,汉族,住(略)。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原告邱某、邱某、邱某诉被告邱某、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邱某、邱某诉称,1992年由原、被告及周某(2004年4月死亡)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建造占地95平方米二层楼房X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黄某镇)某村某丘(某)的房屋析产。

被告邱某、黄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1992年,由原、被告及周某(2004年4月死亡)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某镇)某村某丘(某)建造X幢二层房屋。2009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中东首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邱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底层房屋1间归原告邱某所有;西首一上一下底层房屋1间归原告邱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邱某、黄某乙共同所有。

另查明,周某(2004年4月死亡)与邱某(1983年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邱某、邱某、邱某、邱某、邱某。被告邱某、黄某乙系夫妻关系,原告邱某、邱某系双子女。邱某、邱某、邱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某遗产继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黄某乡村民建房放样定位证、上海市X镇农(居)民建房准建证、情况说明、庭审笔录各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及周某共有。周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现邱某、邱某、邱某表示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原某镇)某村某丘(某)X幢二层房屋中,东首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邱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底层房屋1间归原告邱某所有;西首一上一下底层房屋1间归原告邱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邱某、黄某乙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邱某负担515元、原告邱某、邱某共同负担515元,被告邱某、黄某乙共同负担1,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