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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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XX,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XX、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管理的物业地下停车场安置设施、设备用以发布广告,租用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租赁费总计为人民币4.8万元,每三个月支付4,000元,电费由被告承担等。协议签订后,被告租用了系争场所,但仅支付部分租金及电费,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2,000元、电费33,595元,并承担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07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2、电表读数计算方式和单独为被告安装电表的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用电情况。被告从来没有支付过电费。3、律师函,证明原告催讨租金和电费事实。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就本案亦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原告证据2,因原告变更诉请,与本案系争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对其余证据,综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考虑,该部分证据能够证明系争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一、合同履行期限共三年,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二、合作内容为甲方允许乙方运用自己开发楼宇地下停车场媒体的经验,在位于天山路XX弄的XX大厦车库内安置“大牌、型材框和挂式指示灯箱和其它服务内容(以下简称‘设施、设备’)”,以补充甲方地下停车场的光源、修饰墙体、美化视觉感受,提升甲方楼宇品质。……三、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管理的车库及相关区域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广告及物业内容,……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放置于甲方物业内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有权收回。……5、合同期内乙方共计支付甲方4.8万元,每年支付甲方1.6万元,协议签订后自2008年4月1日起,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应于每周期开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周期的费用共计4,000元。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开具等额有效协议费用的发票给乙方。……六、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所管理的车库及相关区域安装设施、设备,发布商业信息、广告等,并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未按约支付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1.2万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致诉。

本院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所管理的车库及相关区域安装设施、设备,发布商业信息、广告等,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有效,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告已按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期内,即应善尽付款义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被告应于每个周期开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周期的费用共计4,000元。但被告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善尽付款义务,以致涉诉,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欠付租金1.2万元。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69.90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亚玲

书记员郁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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