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河南微巨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微巨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润杰,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河南微巨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时人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牛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原告为被告承包经营的电视栏目开发客户、联系广告业务,双方约定了被告对原告联系的特殊客户清华园公司业务,原告按收入的50%提成。2008年8月29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和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深度合作关系协议》,协议约定清华园公司支付给被告20万元报酬。清华园公司已于2008年8月25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0万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5万元业务分成,然而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万元,下余4万元至今未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业务分成款4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任何费用,在原告离开被告公司时双方已结清工资和提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的提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主要写明:原告为被告做业务,被告按原告的业绩确定广告提成比例,其中清华园公司50%;清华园提成在清华园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打到原告账号等。2008年8月29日,被告与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清华园公司)签订了《建设深度合作关系协议》,协议主要写明:被告为清华园公司在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广告,广告费20万元等。清华园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付给被告10万元,被告付给原告1万元后未在付款。后原告催要未果,原、被告引起纠纷,酿成诉讼,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签订了广告合同,被告且已收到广告款,而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付清提成,已构成违约,而被告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酌,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业务款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雷

审判员马海涛

审判员王璐佳

二O一O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文韶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