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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请被告白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白某某承担。经查,2007年7月,被告白某某在原告杜某某处借款x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未约定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白某某给付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5月16日前给付x元,余款于2010年9月6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白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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