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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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拐卖妇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现年48岁,河南省南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略),务农。2009年8月11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略)。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志、代检察员陈国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3年被告人郭某某在河南省灵县X镇铁矿打工时认识了家住紫阳县X镇X村的妇女刘阳早。2002年9月初(同年农历8月初),该郭某紫阳县X镇收头发做生意期间与刘阳早相遇,经刘阳早介绍认识了在家寡居的王某某,刘阳早托郭某某给王某某介绍对象,郭某想到其家乡村民骈合印没有结婚,遂起意将王某某卖给骈合印为妻,自己挣点钱用。2002年9月中旬,郭某某从紫阳县X镇将王某某带到河南省南乐县X乡X村以4500元钱卖给骈合印为妻,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08年9月15日(同年农历8月16日)王某某从河南省南乐县跑回陕西省紫阳县老家,随后报警。2009年8月11日郭某某到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非法获利4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辩解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提出了自己不懂法触犯法律,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郭某某在河南省灵县X镇铁矿打工时认识了家住紫阳县X镇X村的妇女刘阳早。2002年9月初(同年农历8月初),该郭某紫阳县X镇收头发与刘阳早相遇,经刘阳早介绍认识了在家寡居的王某某,刘阳早托郭某某给王某某介绍对象。2002年9月中旬,郭某某从紫阳县X镇将王某某带到河南省南乐县X村以4500元钱卖给骈合印为妻,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08年9月15日(同年农历8月16日)王某某从河南省南乐县跑回陕西省紫阳县老家,随后报警。2009年8月11日郭某某到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受害人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9日向紫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登记情况。

2、抓捕经过证实:紫阳县刑警队接警后立即上网追逃郭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到南乐县公安局西邵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紫阳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24日工作人员将郭某某押解回紫阳县看守所羁押。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2年农历8月份初的一天,我到陕西紫阳县X镇收头发,在洄水镇赶集的时候遇到刘阳早(原告在河南省灵县X镇铁矿打工认识的),当时和刘阳早在一块的有一个妇女,通过介绍我知道这个女的叫王某某,刘阳早给我说,王某某的丈夫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难,你看怎么样如果有合适的给他介绍一个,刘阳早的意思说是把王某某介绍给我(刘阳早不知道我是否结婚),我当时想到我老家有一个叫骈合印的没有结婚,想到把王某某卖给骈合印,顺便自己挣点钱,我就答应了刘阳早,在洄水呆了一天同刘阳早约定好等我再到洄水镇的时间,我就回河南老家找到骈合印说,有一个妇女是陕西的,41岁,你给我几个钱,我给你介绍对象,当时骈合印同意了,我就到陕西省紫阳县X镇找到刘阳早和王某某,随后我就到刘阳早家里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晚上12点钟左右,我们从家里出发到河南,刘阳早把我和王某某送到洄水镇的木连桥下面的公路处,刘就回家了,我同王某某坐摩托车到了洞河又坐船到了紫阳县城已是中午了,我们就在县城一家旅店住着,第二天从紫阳县坐火车就到了我老家南乐县X村X村骈合印家,我就对骈合印说,这个女的就是我给你介绍的对象,明天你再给我钱,骈同意了。王某某就在骈家住下了,第二天早上我到骈家要钱,骈的母亲不同意说她怕这个女子在家住不长久跑了,我就把王某某领走了在我姑父苑同群住着,想把她卖给苑记名的二弟(不知道啥名字)做媳妇,把自己花的路费钱整回来,我就问苑记名的二弟要不要媳妇,我给你介绍一个媳妇你给我6000元,他二弟说我没有钱不要,然后我就回到我姑父家,一会儿骈合印就来到家里找到我说,我给我母亲工作作做通了,同意了,随后骈合印同他嫂子刘焕想把王某某领回家了。下午我到骈合印家问他要钱让他给我6000元,骈说我没有这么多钱给你4500元钱,我当时就同意了。给钱是骈的嫂子刘焕想递给我4500元钱,当时王某某不在场不知道骈合印给了我4500元钱。就这样王某某在骈合印家生活了六年,2008年农历8月份的时候王某某从骈家跑了。我也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了。后来我知道王某某跑了也知道犯了法,就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交待了王某某被告拐卖的事实。

4、受害人王某某陈述:2001年农历3月份我丈夫因病去世后,由于儿子在外打工,我生活困难,我就请同村的刘阳早给我介绍一个对象。在2002年的8月份,我在刘阳早家见到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人,刘说这个人叫郭某某,你看怎么样,我看了一下我也就愿意了,隔了几天大概是8月初6下午我到刘阳早家里,晚上刘阳早就把我和郭某某送到洄水镇木连桥下边公路上就回去了。我同郭某某坐摩托车到了紫阳县城住着,当天晚上就坐火车到河南省南乐县X乡,第三天郭某把我领到了骈合印家住下了,郭某某对我说:骈合印就是我给你介绍的对象,我当时人生地不熟也就同意了。第二天早上郭某某又把我领到他的一个亲戚家,一会儿骈合印又把我接到了他家。就这样我在骈合印家生活了六年,在后来我找骈给我买衣服,骈说家里没有钱,钱都给郭某某了,你是我花4500元从郭某某手上买的,当时郭某了6000元,我只给了4500元。这时候我才知道自己是被拐卖的。我在骈合印家生活期间,我想孩子,并且骈经常打我,所以我于2008年农历8月16日从骈合印家里跑回紫阳县X镇老家,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5、证人骈合印证:大概是2002年8月初的一天,我在西邵乡X村两头农机修配厂修东西,郭某某碰到我说,我从外面给你领来个媳妇,你给我几个钱,你要不要,我当时说中你领来吧。大约10天左右,郭某某就领来一个妇女到我家,我才知道这个妇女叫王某某。当时我看到王某某后就同意了,王某某也同意了,第二天早上郭某某到我家要钱时,我母亲不同意和王某某在一起,害怕从我家跑了,我给郭某某说后郭某把王某某领走了,我在家里给我母亲做工作,最后她同意了,随后我就到郭某某的姑父家苑同群找到王某某,把王某某接到我家。下午的时候郭某某就到我家要钱,问我要6000元,我说没有这么多钱,我只给你4500元钱,郭某某当时就同意了,把钱给了郭某某后他就走了。给钱时王某某不在场。王某某在我家一直生活了6年,2008年农历8月16日从我家跑回她老家陕西省紫阳县了。

6、证人刘阳早证:1993年我在河南省十口铁矿打工认识郭某某。在2001年3月份我姐的王某某丈夫去世后她给我说,她的三个儿子在外打工,没有给她寄过钱,她没有生活费,想找个外地人嫁了,请我给她介绍个对象,大概半年后,我在洄水镇就遇到手头发的郭某某,我就对他提起了这个是,郭某他没有结婚我看来了就把她娶到,我看不来就另给她找个对象,后郭某王某面后,王某为郭某可以,愿意跟郭某某一起走,2008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把王某某和郭某某一块送到洄水镇木连桥下面的公路边我就回来了,郭某某就把王某某带到河南去了,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苑记明证:大概是2002年8月份的一天,郭某某到我家给我说,你二弟要不要媳妇,我说你问我二弟苑明旗,郭某这给我二弟说的媳妇是陕西的,随后郭某某就问苑明旗,你给几千元给你一个媳妇要不要,具体郭某某要多少钱我忘记了。苑明旗说,我没有钱,我不要,然后郭某某就走了。

8、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郭某某对10张不同类型的女性照片辨认,能够确认其中一张照片就是被他拐卖的王某某。(2)王某某、刘阳早对10张不同类型的男性照片辨认,能够确认其中的一张照片就是他们认识的郭某某。

9、南乐县看守所证明证实:网上逃犯嫌疑人郭某某因拐卖妇女于2009年8月11日刑拘入所,2009年8月24日由紫阳县公安局民警从看守所押解回紫阳县看守所。

10、户籍证明信证实:郭某某、王某某、骈合印的基本身份情况。与案卷认定的身份情况一致。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非法获利4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有期徒刑期从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华

审判员施恒峰

人民陪审员王某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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