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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郑某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某市二七区南三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郑某某与上诉人郑某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某某于2009年07月09日向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郑某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人司劳资(2009)X号文件;2、依法支付赔偿金x元、合同违约金x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某某、郑某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上诉人郑某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刘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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