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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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某人师某,河南旅途律师某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某人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给张X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XX现金x元挥霍。

2008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给杨XX的丈夫汪X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杨XX现金7万元挥霍。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合伙投资修路为由,骗取杨XX现金6万元挥霍。

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编造抵账得车的事实,将从郑州铭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车号为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卖给李X,得款8万元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编造抵账得车的事实,将从郑州铭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车号为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卖给杨XX,得款10万元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编造抵账得车的事实,将从商丘市三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车号为豫x“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卖给王XX,得款10万元挥霍。该车价值x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张XX、杨XX、荀X、苏XX、李XX的陈述;证人李X、杨XX、王XX、赵X、高XX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某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是投案自首,偶犯,被告人高某某诈骗的数额应按实际销赃价计算,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给张X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XX现金x元挥霍。

2008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给杨XX的丈夫汪X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杨XX现金7万元挥霍。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合伙投资修路为由,骗取杨XX现金6万元挥霍。

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编造抵账得车的事实,将从郑州铭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车号为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卖给李X,得款8万元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编造抵账得车的事实,将从郑州铭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车号为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卖给杨XX,得款10万元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编造抵账得车的事实,将从商丘市三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车号为豫x“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卖给王XX,得款10万元挥霍。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我在2008年12月份、2009年元月份分别在郑州铭鸿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三辆车,第一辆是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车,车号是豫x,当时协议上定的是每月租金7800元,第二辆是蓝色尼桑天籁车,车号是豫x,当时协议上定的每月租金是8800元,第三辆也是一辆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车,车号是豫x,当时协议上定的每月租金是7800元。蓝色的尼桑天籁车在周口出车祸了,车现在在项城市公安局车管所停车场,豫x号本田雅阁车我以x元的价格卖给商丘的朋友李X了,豫x号本田牙雅阁车我以x元的价格卖给商丘的另外一个朋友杨XX了。我对他们说车是抵账抵过来的车,是我叔叔欠我六十万元抵帐抵了四五辆车,我还对他们说我母亲在马来西亚开金矿,父亲在徐州出事蹲监狱了,并且车辆保证能过户,其实这都是我说的假话,根本没有这回事,我们当时没签购车协议,后来我都给他们补签了。我在商丘还租过一辆白色东风本田车,车号是豫x,车也让我卖了。当时说好的是十二万元,第一次给了我五万元,第二次也给了我五万元,剩下的两万元说是过户的时候付清。我还说车手续我婶子拿着呢,她正和我叔叔在闹离婚,现在拿不出来。2007年5月份我认识了赵X,后来便和赵X谈起了对象,我在老家以前结过婚,后来离了,现在有一个女儿在家里,俺母亲给我带着。我和赵X谈对象骗她说我还没有结过婚,她相信了,后来我和赵X就一直住在她家里,通过赵X认识了她的表姐,刚好她表姐的老公汪XX从部队转业分配,我就说我能帮他找关系,分到好单位,于是就编造了我妈和以前商丘的毛XX市长认识,关系很好的理由骗他们说能把汪XX分到商丘市纪委工作,在2008年7月份,我在郑州给赵X的表姐打电话说,给汪XX安排工作的事已经说好了,让她给我打钱,当时我拿着赵X的一个农行卡,密码我也知道,让赵X的表姐往卡上打10万元钱,她只打了5万元,晚上我给赵X的表姐打电话说,钱已送给人家了,我自己又垫上5万,总共给了人家10万元,其实钱我也没给人家,自己拿着花了,我又给赵X的表姐打电话说钱不够,需要再拿2万元,共骗了他们7万元钱。到了10月份,我又编了个理由说我和俺老家的鸟X合伙接个修公路的工程,要求赵X的表姐入股投资,我告诉她,这事不用让她操心,她只需要投资10万元,我保证到08年12月底连本带利给她30万,还给她打了协议,她相信了,这次总共骗了他12万元,是分三次给的我。最近赵X的表姐给我要钱要的紧,我分两次,每次还给了她3万元。这次算是骗了他6万元。我根本不认识毛XX,她家是我们周口的,我听说过她在商丘当过市长。我还以找工作为由骗了赵X的姨张XX5万元钱,她想让我给她找个能挂职不上班的单位,我还是说认识毛XX市长,让她拿钱跑事,分几次给的我记不清了,总共给了我5万元钱,这些钱也都让我挥霍了,我平时吃喝花费,每天买几千块钱的彩票都花完了,还有就是在郑州铭鸿汽车租赁公司的押金7万元,在商丘三鼎汽车租赁公司的押金4万元,其他就没有了。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下半年认识高某某,当时高某某对我们家的亲戚说他母亲是干大工厂的,和以前商丘的毛XX市长关系特别好,我又听说高某某给我另外一个外甥女婿汪XX安排工作,在2008年农历八月十五前边的一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毛XX给他打电话了,说市X路局有人调走了,可以安排一个人进市X路局,十万元钱就能办好,问我想不想进。我说现在没钱。高某某又说,让我先拿五万元钱。我说拿不出那么多,高某某说拿不出那么多,不够的他先替我垫上,我过了两天,凑了三万元钱就给高某某送过去了,高某某还说他先替我垫上两万元钱。隔了一星期,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他干工程急用钱,让我把替我垫上的两万元钱给他。我又借的钱给了他两万元,又过了一个月的一天,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他是毛XX的司机,让我交两万元钱的押金准备上班,挂了电话没多长时间,高某某也把电话给我打了过来,问我是不是毛XX的司机给我打电话了,还说其实那个人是毛XX的外甥,让我赶快把押金钱交了,打完电话的第二天,我又借了两万元钱给高某某送过去了,过了将近一个月,高某某又打电话,说是给毛XX和其他领导送礼,让我再拿三万元钱,我实在没钱了,只借到两万五千元钱,我又把这两万五千元钱给高某某送过去了。前后加起来,高某某一共骗了我十万零五千元钱。后来他发了我三个月的工资3900元,我共损失十万零一千一百元。开始没打条,后来给我补打了一个收到条。高某某和俺外甥女赵X谈对象就住在俺姐家,我每次送钱都是到俺姐家把钱交给高某某的,给这些钱时赵X也在家。高某某给找工作根本没影的事,在去年10月份我问高某某给我安排工作的事,并多次打电话催他,还到赵X家找他,他说已经安排好了,工资都开始发了,他让我办一个工行的存折本,公路局现在垂直到省里了,发工资单位直接打到本上,我就存了50元钱在商丘市X路办了一个工商银行的存折,高某某让我把存折号给了他,过了10来天,我的存折上打进了1300元钱,高某某说:我跟着你一块去新建路工行去看看钱来到吗”到那后,我取出1300元钱,高某某把钱又给我要走了,他说有事先急用一下,把1300元钱给了他,他还说往后每月的二三号工资都来了,结果我一直等了三个月存折上都没有打钱,这之间他还一直在骗着我给他拿钱,我感到不对劲,就一直找他,给他要工资,他还当着我的面给人家打电话,说俺小姨有急事,抓紧时间把仨月的工资补给她,电话里面的人还说,好好好,明天就打,到了第二天中午我一查还是没钱,我又去俺姐家找到高某某,问他咋还没钱他说等两点半人家上班都给你汇过来了。2点多钟他回来后对我说,小姨钱已经汇过来了,我就去工行取钱,里面有3900元,这钱我拿回家了。

3、被害人杨XX陈述:我是2008年6月份认识的高某某,那时我老公汪XX正从高某旅转业需要安置,高某某听说了这事,在六七月份的一天,有一次在俺家里,他便给我说他能帮忙给俺老公分到好单位,我问他有什么关系,他说,他认识我们以前的市长毛XX,现在调省里去了。我问他怎么会认识X市长他说,他妈和X市长关系很好,他还说他家干着药厂,收税方面都是X市长帮忙解决的,他们两家走得很近,我们听他这么说,就想让他帮帮忙,反正是俺表妹的男朋友又不会骗俺,就问他需要花多少钱活动,他说先拿10万块钱。说这事时有俺老公、俺表妹赵X在场,说过这事之后,他说让我们先准备着钱,他问问,等回来再来拿钱。过了有三四天,他在郑州打电话告诉我,说俺老公安置的事已经说好了,让俺表妹从郑州回来找我拿钱。我当时手里没有现钱,俺表妹没拿走钱。后来高某某又打电话让把钱打到俺表妹的一个农行卡上,这个卡实际上就是高某某拿着呢,我就把5万元钱打到她的这个卡上,高某某接到钱的当天晚上就打电话说钱已经给了人家,还说他垫上5万,总共给了人家10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高某某又打电话,当时是俺老公接的,他说钱不够,让再给他2万元钱,后来俺老公又给了他2万元现金。他收到钱以后,回商丘给我们打了收到条。2008年10月,一次在俺家,他又告诉我在老家项城有个亲戚接的一个工程,是修公路,想让我跟他合伙参股投资,我因为不熟悉这里面的情况,不想干,他说,没事姐,这不用你问事,他让我出10万元钱,12月底就完工,到时分给我30万元,我就同意了,俺老公也知道这事,过了几天,我到俺表妹赵XX家去送的钱,当着俺表妹赵XX的面就把5万元钱交给了高某某,后来又打到高某某的建行卡上5万元钱。当时我们还写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的大致意思是我出资金10万元,到12月底完工时连本金带分红共给我30万元。等过了一段时间,高某某又说他老家的一个叫刘XX的接了一个送砂石料的活,让我拿3万块钱,说到时给我10万元。我当时没那么多钱,就给了他2万元钱,他也没说具体分给我多少钱,这两万元钱没打条。后来我一直催高某某要钱,他还给了我6万元。是分两次还的,这样他算是共骗了我13万元。这两个工程我问过他几次,他一直都说工程干着呢,我问他,不是说12月底都完工呢,他说天冷上冻停工了,投那2万元进的砂石料都在那堆着呢,他就这样一直推脱,我就开始怀疑他是在骗我,今天见到李X、杨XX他们说起这事,他们也说被骗了,我们一起来报案的。

4、被害人荀X陈述:我们公司被骗的车辆都是租给一个叫高某某的人,一共租给了高某某三辆车,第一辆车是在2008年12月8日租的,是一辆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车,车号为豫x,当时协议上定的是每月租金7800元,第二辆车是2008年12月16日租的,是一辆尼桑天籁车,车号为豫x,当时协议上定的是每月租金8800元,第三辆车是2009年1月5日租的,是一辆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车,车号为豫x,当时定每月租金7800元。他从去年的6月份开始,经常在我们那租车了。租着还着,还了再租。开始都是用现金和身份证做的抵押,但是他租的车都已经到期了,我们从春节前就开始催高某某还车了,他一直以种种理由没有归还。现在如果去掉租金的话,他在我们公司也没有多少押金了,公司租给高某某的本田豫x轿车登记车主是宋XX,身份证号是x,是2005年买的车,新车价值二十二三万那样,现在车跑的大概10万公里,有八成新,还能值15万元。那辆豫x车和这辆豫x车状况基本一样,现在也能值15万元。高某某在我们那租的车他都是提供他的身份证,现在他手里共租我们三辆车,押金共四万元,写的有手续,其他就是他续每月的租金。

5、被害人苏XX陈述:今年元月初的时间,高某某到我们公司租车,他提供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有他女朋友担保,我们存的有复印件,高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为:x,他女朋友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赵XX,号码为:x。豫x车登记的车主叫刘X,家是河南杞县X乡X村八卦亭四组的,豫x车车主叫李X,家是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他们两个都是我们公司的职员。豫x车是08年5月份买的车,新车价值27万元,现在有九成新,豫x车是今年元月份才买的新车。

6、被害人李XX陈述:我有一辆汽车,是2.4的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车,车牌照是豫x.我这辆车现在被我们公司租出去了,我在郑州和荀X、白X我们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铭鸿汽车租赁公司,我这辆车是我个人买的,户主是我的名字,现在车被一个叫高某某的租走了。车是05年的,我是06年买的人家的二手车,买时18万8千元,新车大概要二十三万元那样,现在我的车能值15万左右。经过荀X租出去的,1月X号租的,租期是一个月,费用是7800元,高某某押了x元押金,结果到期了,我们给他联系不上。他共在我们公司租了三辆车,租期都是一个月,一辆是2008年16日租的蓝色天簌汽车,车牌号是豫x,一辆是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豫x,是2008年12月X号租的,还有一辆就是我这辆了。

7、证人李X证言:2009年元月份,我的一个朋友高某某,家是项城市X乡X村的,他平时说他家庭条件比较好,他妈在马来西亚开金矿,手里有几辆车都是抵帐抵来的,正准备往外卖,元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文化路的一家汽车厂洗车,高某某也在那,他问我哥,你这车都破了,该换了,我说正想卖了呢,他说我这辆车给你,我看他当时开的一辆本田雅阁,车牌照是豫x,我就问他这车有手续吗他说有手续,包过户,我问他车是谁的,他说是他叔叔抵帐抵来的,我说只要车没什么违法问题,我就可以要,等了两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天宇大酒店门口,等了一会,他开车去找我,问我要不要车,我说要,并问他多少钱,他说10万元,当时我朋友杨XX在那,三人就一起谈价钱,最后说好8万元,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高某某给我打电话,在悦华大酒店西边我给了他5万元,他把车交给了我,我说剩下三万元等过户后再给他。过了10来天,他说他急着用钱,我当时不在家,是杨XX先替我给了他三万元。后来我又还给了杨XX了。车出过车祸,有八成新。新车大概20多万元,我买这辆车也就是能值上10万块钱。杨XX也买了一辆本田车,我和杨XX都找他办理过户手续,他一直推,我们就按照行车证上的车主,想法联系,结果我这辆车的行车证上登记的车主宋XX留的联系电话,打不通,我们就打杨XX买的那辆车行车证上的车主李XX的电话(x)和他取得了联系,他说他的车是个人的车,没有往外卖,也没抵帐,只是租给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我想这不是被骗了,我的这一辆肯定也是高某某租的,我和杨XX一起来报案了。我知道的就三辆,有我买的一辆本田雅阁,车牌号是豫x,王XX买的一辆东风本田CRV,车牌是豫x,还有杨XX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车牌号是豫x。

8、证人杨XX证言:2009年元月份,我在商丘认识一个朋友高某某,家是项城市X乡X村的。他在商丘谈了个女朋友,我是通过他女朋友认识他的,刚接触时感觉到这个人还不错,家庭条件比较好,这样也就接触了几次,我听俺的一个朋友李X说买过他一辆本田车,当时高某某也正开着一辆本田雅阁车,说正准备往外卖,让我帮忙找买主,我就说,我留下不行了,这样等了两天,高某某从郑州回来,说在商丘西高某路口等我,让我看车,我就和李X一起到高某路口等他,在那见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车牌号是豫x,他说要10万元钱。我就问他车是从哪弄来的,有没有手续,是不是盗抢的。他说是他叔欠他的60万元钱,抵给他几辆车,当时我也看到了行车证,并在公安网上查询不是盗抢车辆,他保证很快就能办理过户手续,我就买下了这辆车,在高某路口北边加油站那付给了他10万元钱。我还特意在公安网上查询了,不是盗抢车辆,因为他说他妈在马来西亚开金矿,家庭比较有钱,他手里有几辆车都是抵帐抵过来的,稍微卖便宜点,也能说过去,结果买车后我一直催他办理过户手续,他说了很多理由,说手续在他婶子手里,他叔和他婶子闹离婚,手续一直要不过来,这样我就等着,并一直催促他,直到今天我按照行车证上登记的车主李XX,想法和车主取得了联系,李XX说他的车是个人的车,也没往外卖,只是租给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了。我一听感到高某某是骗我的,他租人家的车,然后再卖给了我,我就打电话找到高某某,他还坚持说车是他叔的,还说如果不要车,可以退钱,但现在手里没钱,要宽限几天时间,等他借到钱再退给我,我不能再相信他,于是就来报案了。我知道的有三辆,有李X一辆本田雅阁,车牌号是豫x,王XX买的一辆东风本田CRV,车牌是豫x,还有我的这一辆。

9、证人王XX证言:我通过买一辆东风本田车,车号为豫x,我刚知道被骗了,这个车不是高某某哩。第一次我通过杨XX给他五万元,第二次给他五万元,还差他二万元,说过户时再给他,现在知道受他骗了,车不是他的,高某某一共骗了我十万元钱。2009年春节后,我通过杨XX转交给了高某某五万元定金,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高某某开车过来了,在睢阳区凯利超市门口见了面,他开过来一辆白色东风本田CRV,车号是豫x,当时说好的十二万元,高某某说是他叔抵帐给他家的,车啥手续都有,保证给过户,我又交给了他五万元现金,当时给他说到过户后把剩下的二万元给他,高某某说一个星期就过户,但我接了车之后,多次催他,高某某说他叔闹离婚,手续不全,以给他叔要手续为由一直推到现在,后通过其他渠道知道这个车是租赁公司的,不是高某某的。高某某也是以我这样的理由骗他十万元给杨XX一个广州本田车,骗李X八万元,给他一个广州本田车,都不是高某某的车。

10、证人赵X证言:2007年5月份,当时我去郑州搞演出的,我是模特,在一场演出间和他认识的,后留电话,他给我介绍说他家是周口项城的,十来岁时跟他父母去南京干生意,他父母送他去洛阳上警校,上完警校后留在了郑州,他父母还在南京干生意,他花钱可大方,我问他哪来那么多钱,他说是他父母给他的,他就追我和我谈恋爱,我们在郑州就同居了,在2008年夏天跟我来了商丘,一直在俺家住到现在。在2007年底,我问他父母情况,高某某说他父亲领个小媳妇走了,过了一段他又说他父亲犯事抓进去了,他母亲一生气上国外干生意去了,上马来西亚开金矿去了,不时还有个人给我发信息,以他妈的名义,我查是郑州的号x,我一打是空号。现在我才知道高某某是个骗子,他以跑工作为名骗我姐5万元,以干生意合伙骗我表姐杨X三四十万元,还以给小姨张XX找工作骗他十万余元。还以卖车为名骗杨XX、李X等人二三十万元。他刚来商丘时没有车,在2008年底,他开过来一辆红旗车,说是他家的抵帐车,开了一段又换了一辆本田雅阁,他给我说那辆红旗车卖了,这个本田雅阁也是抵帐的车,他在小保姆洗车时认识了李X,后又通过李X认识了杨XX。高某某说他认识毛XX,毛XX和他母亲关系好,找毛XX能安排工作,还说俺俩结婚,毛XX还要参加我们的婚礼哩,我表姐杨X和我小姨张XX都相信了。他给我说家是项城,我也看了他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也是高某某,X年X月X日生,家是项城市后高某的,他给我说他父亲高XX,他母亲屈XX,家里就他一个儿,现在知道他还有个弟弟,他父亲在家。我表姐让高某某找工作给他的七万元,有五万元是打在了我的农行卡上,有二万元给了高某某本人,那个卡高某某当时用着。

11、证人高XX证言:他结过婚生了一个女儿,后来两人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高某某在两年前就离家出走了,俺儿媳妇也带着孩子走了。出去到底干啥,我们都不知道,他自从走后就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和家里人联系过。高某某的母亲在家务农,没什么工作,家里没人做生意。

12、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豫x评估值x.00元,豫x评估值x.00元。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赃车三辆。

1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发放赃车三辆。

1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发放赃车三辆。

16、商丘市三鼎汽车租车合同等有关租车手续。

17、收到条:高某某收到张XX现金x元。高某某收到汪XX现金x元。

18、欠条证明:高某某欠杨X本金x元。分红总计x元。

19、张XX存折:高某某诈骗张XX时给张XX发工资的存折。

20、高某某与李X所签购车协议与收到条:高某某将租来的车以x元卖给李X。

21、高某某与王XX所签购车协议与收到条:高某某将租来的车以x元卖给王XX。

22、高某某与杨XX所签购车协议与收条:高某某将租来的车x元卖给杨XX。

23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破获此案及抓获被告人高某某的详细过程。

24、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高某某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辩某人辩某,被告人高某某是投案自首,被告人高某某诈骗的数额应按实际销赃价计算,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杨XX等人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并传唤被告人高某某,被害人找到被告人并同被告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被告人高某某交待了犯罪事实。故被告人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某某诈骗的数额应按实际销赃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辩某人的辩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智茹、杨桦旭现金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扬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赁汽车为名,分别与郑州铭鸿租赁公司,商丘市三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后将租赁的三辆汽车共价值x元,低价销售,得赃款x元,被其挥霍。其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能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李勇

审判员卢文彬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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