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侵权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5日向某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赔偿标的为x.00元,负担诉讼费5000.00元、执行费4849.00元,共计x.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已执行到位x.00元,尚欠x.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志国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