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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徐某在真阳镇X路中段与被害人杨××因琐事发生争执,在相互撕打过程中徐某用砖头将杨××的头砸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杨××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一次性赔偿杨××各项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鲁××、鲁××、丁××、鲁×、田×的证言、鉴定结论、民事调解协议、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宏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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