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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栗彩涛,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甲女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张某甲、张某乙于2010年3月4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张某甲、张某乙与刘某某的收养关系无效。浚县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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