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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中国农业银行林州市支行桂林分理处柜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0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1月29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某某不服,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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