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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就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2010年7月7日原告陈某某就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某某诉称:2004年11月8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当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因陆陆续续分散偿还而不能一次性还清,至今仍欠原告3300元未予偿还。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3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5000元尚欠3300元未还属实,只因原告亲戚尚欠被告部分借款未还故一直未予偿还。现在被告要求原告减让300元后,被告可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8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陆陆续续偿还部分借款,对尚欠3300元一直拖延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借款33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全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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